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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中资商业银行皆可开办消费信贷

1999-03-04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邓海云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3月3日电记者邓海云今天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要求有关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为此,从1999年起,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在近日发布的《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中指出,各有关金融机构要抓住这次业务发展的战略性机遇,提高对消费信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消费信贷业务作为新的业务增长点。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

——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大消费信贷投入,逐步扩大消费信贷的服务领域,开发新的消费信贷品种。各有关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各自的发展目标;要在年度信贷计划中安排适当的增量,以后逐年递增。

——1999年各商业银行对住房消费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的投入要高于1998年的投入比例。为鼓励消费者使用消费贷款,将个人住房贷款由普通住房贷款扩大到借款人自用的各类型住房贷款。同时,降低消费贷款的首付比例。对购买住房、汽车的贷款的比例可在严格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按不高于全部价款的80%掌握,具体贷款比例由各商业银行根据情况自行掌握。

——各银行可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试办一些新品种的消费贷款,如耐用消费品贷款,教育助学贷款,旅游贷款等等。同时,为生产厂家和商家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促进开展信用销售。鼓励将银行卡作为个人消费行为的支付工具,可开办个人支票帐户存款业务,在严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各行可在特定的、有信用的客户中发行信用卡(贷记卡),将借贷消费意识引入个人消费观念。

《指导意见》指出,为适应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各商业银行可根据消费信贷的业务特点,针对不同的消费信贷品种和贷款对象,在利率、期限、还款等方面,向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利率方面,在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按照不同的贷款品种、方式、期限等,为客户提供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等多种选择方式。贷款期限方面,可适当增加档次。还款方式方面,可以提供分期还款和到期一次还款等多种选择。

《指导意见》还对金融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机构、缩短贷款评估审批时间等提出了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说,《指导意见》发布后,将对推动我国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和有效地防范消费信贷风险,完善我国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发挥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和现有社会条件尚不完善,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将会有一个逐步扩大的过程。除了银行系统的努力外,仍需国家有关部门从消费政策、收入政策、中介服务以及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等方面给予积极的配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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